回复:辅料和包材可以采用USP标准,但应不低于中国药典的要求。关于多个辅料供应商需要做的研究验证工作请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Q9.进口注册检验的样品进口,需要办一次性进口批件吗?
回复:药品的注册检验通知单和补充资料通知(通知内容含注册检验内容)可以用于通关。
Q10.可以申报多个原料供应商、辅料供应商,多个制剂散装产品生产商,包装站点吗?qc检测点和批放行点需要注册吗?批放行点需要是mah吗?国内外包装要和境外一样吗,例如纸盒尺寸形状?同一个产品可以同时在中国有不同的外包装吗,例如纸盒尺寸形状?谢谢老师
回复:
1)目前法规没有没有对原辅料的供应商个数进行限制,如果申报多个制剂散装产品生产商,包装站点,建议咨询CDE。
2)qc检测点和批放行点建议在32P31列出。
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4)对于进口注册国内市场使用的外包装没有强制要求要和境外一样。
5)对于国内上市的药品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有明显区别或者在规格项中有明显标注。
Q11.进口仿制注射剂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原辅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性文件,如果没用发票和合同怎么办?
回复:进口仿制注射剂应重点关注1)与参比制剂的问题,2)无菌保障问题,3)临床试验评估,4)对于在国外上市较早的进口药品注册,还应考虑申报资料的适用性和完整性。
原辅包的证明性文件: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的授权使用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如果原辅包未登记,且没有合理理由,也没有提供供货协议和发票,注册申请将不被受理。建议根据具体情况与CDE沟通。
Q12.5.1是国外原研,在国内申报时种族敏感性方面应如何考虑?中日韩区域人种是否可以免做种族敏感性对比研究。
回复:种族敏感性方面的考虑参见《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技术要求》,中日韩区域人种不可以免做种族敏感性对比研究。
Q13.请问 license in境外研制并生产的新药,境内收购该药品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吗?还是境内企业只能作为代理人,申请人必须是境外企业?
回复:根据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要求】,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申请人与药品试制场地应当同属境内或者同属境外。
Q14.在方法验证期间,有了法定对照品,是否之前使用的非法定对照品的方法验证重新进行实验呢?这种对申报资料有什么影响呢?
回复:对于非法定对照品应按照32P6的要求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建议同时用法定对照品对非法定对照品进行标定。
Q15.请问5.2类仿制药在中国申报上市时,包装系统是否可以与境外已上市的包装系统不一致?这个差异在cde的形式受理阶段是否为主要缺陷呢?
回复:对于国外已上市的样品,进口注册申报的产品信息应与国外保持一致。如果打算国内发生变化,那么目前阶段该变更应在国外获得批准。
Q16:原料药的分类适用5类吗?还是有其他分类?
回复: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不适用于原料药。CDE申请人之窗原辅包登记的登记表类型如下:
Q17:形式审核的电子资料光盘要交几份?
回复:1份
Q18:专利怎么调研?
回复:FDA的橙皮书中会列出产品的专利信息。此外也可以检索世界专利组织、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局。
Q19:5.1类为什么要去做参比制剂备案?
回复:法规未明确要求5.1类进行参比制剂备案。参比制剂备案的过程也是对产品的初步评价过程。
Q20:进口制剂的原辅包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登记?
回复:根据2017年146号文,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详细内容见146号文。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为登记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或者单位可通过登记平台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获得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进口原辅包的注册目前一般都采用单独登记,与制剂进行关联审评的方式进入中国,如果供应商不愿意登记,也可以采用将申报资料放在制剂申报资料中,与制剂的申报一同提交。如果不登记的话,原辅包是不能被其他制剂关联引用的。
Q21:5.1获批后地产化需要备案吗?
回复: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参比制剂备案。
Q22:豁免临床的要求是什么?
回复:产品的注册分类、剂型及产品自身信息等,,都会对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23:电子受理后5日内寄出纸板资料,是指寄走还是CDE要收到?
回复:5日内寄走。
Q24: 请问已上市3类化药工艺变更,如何确定是否需要开展BE或临床呢?
回复:建议参考20210210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6)对于治疗窗窄的药物或水难溶性药物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和缓控释制剂,此类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其他制剂,应结合工艺的复杂程度、药物特点以及变更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
Q25:电子版资料,同一号资料正文和附件要放在一个PDF中吗
回复:可以放在一起,也可以不放在一起,标记清楚即可。
Q26:进口原料药是不是可以不写化学生产工艺信息表啊?
回复:如果是与制剂共同递交的原料药,不需要提供生产工艺信息表。
Q27:生产工艺信息表里面原有的备注是应该删掉还是留着
回复:可以删掉。
Q28:外方的这个专利声明需要公证认证不?
回复:不需要。
Q29:问个问题,制剂境外生产,境内上市,但用到的原料药是境内供应商有登记,那需要原料药的工艺必须跟备案平台一致吗
回复:如果关联国内的登记号,两者的生产工艺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应重新登记。
Q30:国内国外药品说明书必须一致吗?
回复:如果是原研药,需要考虑国内临床试验情况,国内批准的说明书与国外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对于仿制药,还要考虑参比制剂的说明书。
Q31:CPP检查周期超了,需要提供gmp证书,需要公证认证不?
回复:需要公证认证。
Q32:CDE能接受一个制剂使用不同原料药供应商么?
回复:接受,申报资料中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
Q33:制剂的辅料可以关联不同厂家吗?
回复:可以。
Q34:原料药需要做包材相容性试验吗?
回复:对于液体原料药需要开展包材相容性研究。
Q35:对于5.2类,在中国申报的包装系统比可以与境外已上市的包装不一致吗?
回复:不可以。对于国外已上市的样品,进口注册申报的产品信息应与国外保持一致。如果打算国内发生变化,那么目前阶段该变更应在国外获得批准。
Q36:如果辅料符合ep 但不包含chp的所有检测项 需要额外增加辅料放行检测项吗?
回复:辅料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中国药典的要求,对于中国药典规定的某些检测项目,如果制剂商未纳入其内控标准,CDE在审评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增订检测项目。
Q37:分析方法开发在哪里提供呢?
回复:32P52。
Q38:必须有三批产品才能申报吗?如果市售的只有两批是不是不能申报?
回复:注册批必须提供三批产品的COA。
Q39:放行用的内毒素,微生物菌种需要在对照品章节提供吗?
回复:不需要。
Q40:5.1的质量标准,国外描写很粗糙,是不是要写成中国药典格式?
回复:根据M1的要求,应该提供中国药典格式的质量标准。
Q41:只用于定位的对照品用在p.6中提供吗?
回复:如果是质量标准中提到的对照品,应该提供。
Q42:稳定性数据没有图谱怎么办?
回复:稳定性数据提供相应图谱是法规的明确要求。没有的话只能看做缺陷。或者看一下能否提供有图谱的稳定性数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稳定性数据应该有而没有图谱,可能涉及到数据完整性的问题。
Q43:稳定性中的储存条件是不是应当与制剂质量标准中的储存条件一致?
回复:稳定性中的储存条件应参考ICH Q1A及中国药典2020版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制剂质量标准中的储存条件是根据产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及参比制剂的储存条件制定的。
Q44:32p6 对照品信息需要包括方法验证/确认中用到的吗?还是仅需要包括放行时用到的对照品信息?
回复:首次递交时可以仅提供产品放行过程中使用的对照品。
Q45:降解条件和影响因素一致的话,就不用提供影响因素实验数据了是吗。
回复:强制降解试验和影响因素试验的考察目的和试验条件是有区别的。对于进口制剂,因为其已经在国外上市,并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试验数据,有时提供影响因素数据只是为了符合法规的资料要求,这时强制降解试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代替影响因素试验考察产品的稳定性。对于某些进口产品,CDE在审评过程中会要求申请人补充影响因素试验。对于国产制剂,建议企业分别进行强制降解试验和影响因素试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